被监护人之父母,如有担当监护责任的意愿,可通过立定遗嘱的方式来指派他人作为监护人。
然而,遗嘱指定监护需遵循一定的条件与程序:
首先,作出指定之人须为被监护人的生身之父或母亲,同时身份上需确定为监护人。
其次,遗嘱也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制定并具备相应效力,权利自订立方去世之日起开始行使。
再者,被监护对象既可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抑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亦可用作成年人。
最后,在被指定监护人的选择上,既可以是被监护人之近亲属,也可以是愿意承担监护义务的其它相关人士或合法组织。
唯有在被指定之人为继任监护的可能性更大且无任何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该遗嘱指定方能替代其他法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二、遗嘱能指定监护人吗
依据遗嘱确实可约定监护人。
若被监护人的双亲已充当了监护角色,他们仍有权通过遗嘱再予指定新的监护人。
监护一词,顾名思义,本质上即是依靠法律手段对某特定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进行管理与保护的体系制度。
监护人的具体职责在于代替被监护人实施相应的民事法律活动,并维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其他所有合法权益。
监护人在依法履行监护权的同时,应享有的相关权利自然受到法律的庇护。
如若监护人未能尽到法定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遇突发状况等紧急事件,监护人可能会短时间内无法提供有效监护,导致被监护人生活陷入无人照顾之境地,此时,被监护人居所所在地的社区委员会、村镇管理机构及民政部门有责任为该被监护人妥善安排必须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若父母欲以遗嘱方式指定法定监护人,则该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法定资格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遗嘱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一旦指定人离世便会立即生效,适用于尚未成年或者只对部分成年人有效。监护人的选择范围广泛,既可以是近亲,也可以是自愿承担责任的个人或机构。然而,只有当继任监护人符合条件并且没有任何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出现时,遗嘱指定才能替代法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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