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能指定监护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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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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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嘱是不能制定监护人的。理论上,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指定监护等方式。但根据现行法律,我国目前尚无遗嘱监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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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生,尘归尘,土归土。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人的一生,终究是要离开。或许只有等到临死的时候,才知道自己的财产有多少,才明白值得自己托付的人到底有几个。如今,并不是所有人都清楚遗嘱中到底需要写什么,都可以要求什么,都可以嘱托什么。今天,我们律图就来跟大家解答疑惑,遗嘱能指定监护人吗?希望我们的回答能让您的思路更加清晰,详情请继续向下阅读。

一、遗嘱能指定监护人

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监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理论上,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指定监护等方式。但根据现行法律,我国目前尚无遗嘱监护的规定。

按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 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所以,遗嘱是不能制定监护人的。

二、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已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但遗嘱人设立自书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

2、自书遗嘱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如果遗嘱人不是正式制作自书遗嘱,仅是在日记或有关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某遗产如休处理,则不应认定该内容为自书遗嘱。但是,自书遗嘱只要求是遗嘱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的书面记载,也不要求须有“遗嘱”的字样。如果遗嘱人在有关的文书中对其死亡后的事务作出安排,也包括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处理作出安排,而又无相反证明时,则应当认定该文书为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3、须由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和、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乞讨、增删的内容无效。

4、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自书遗嘱中注明的时间原则上应为遗嘱制作完毕,遗嘱人签名之

遗嘱人签名之日。但遗嘱人并不于签名之日为遗嘱的时间而以其他时间为遗嘱的时间的,也未尝不可,不过只能以遗嘱中注明的日期为遗嘱的时间。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

四、遗嘱的书写格式

遗嘱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所。

我患有××××病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我和我妻共有财产如下:

1、房产一套,座落于某市某街某号的×平方房产×处(评估值××万元);

2、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

3、股票××,分别为××、××、××,各××股(去世当日市值××万元);

4、银行存款××元,存于××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帐号为:……;

5、家具及家用电器,……(列举并注明产品品牌、规格等),价值共计××万元。

7、……

留有债务如下:

1、欠××(债权人姓名)××万元,到期日为×年×月×日;

2、……

现对归我所有的份额,作出如下处理:

1、房产由父母××、××继承。

2、汽车由儿子××继承。

3、股票由妻子××继承。

4、家具及家用电器由××继承。

5、存款归还我对××的债务后,由女儿××继承。

6、骨灰由女儿××负责保管。

7、……

遗嘱由××执行,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所。

立遗嘱人签字:×××

××年×月×日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原来遗嘱的设立也有这么大的讲究。其实,这也在无形当中体现了一种法律的约束力,法律以其自身的严谨准确制约着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作为公民,也需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为准绳,构建和谐社会。看完文章,也许你对遗嘱又有了一定的了解。遗嘱能指定监护人吗?相信此刻你的心中已经有了答案。在离开这个世界之前,为自己保留一份合理且合法的遗嘱吧。律图期待再次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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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遗嘱能指定监护人吗?
遗嘱的订立人是可以通过遗嘱来指定监护人的,如果家庭成员出现了意外情况死亡后,那么死者的财产也是可以由家属进行继承的,在继承时也会由法定的继承顺序来继承,如果死者生前立有遗嘱也会按照遗嘱规定去执行,必要时遗嘱订立人可以将遗嘱进行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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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母做生意给赚钱了,现在已经适当的退休出来,还买了一套房产了,现在还找机会去立遗嘱的,但是堂哥年纪还不大被监护了,想问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吗?
[律师回复]
一、哪些人可以是监护人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吗
首先,遗嘱只能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也可以指定遗产代管人。但是,不能以设立遗嘱形式指定监护人。
不过,根据《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三、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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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的一个亲戚现在刚刚退休,由于身体不是很好,打算要立遗嘱了,因为他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小孩,所以打算要以遗嘱的形式来指定继承人,所以请问一下有关于遗嘱能指定监护人吗?
[律师回复]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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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现在是堂弟的监护人,是因为当时大伯父在临终前在遗嘱里指定了奶奶为监护人,我想知道这是遗嘱指定监护还是法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和法定监护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遗嘱指定监护:
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 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相关规定
  
1、指定监督人。监督人可以与辅助抚养人为同一人。监护人负责具体管理财产,具体管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而这个监督人应当掌握财产的数额和变化,了解未成年子女的具体成长情况,对重大的财产支出,监护人应当通知监督人,对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安排,监督人有权要求监护人重新考虑。在发生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时,监督人有权代表未成年子女向法院提出诉讼,从而对监护人进行有效的监督。
  
2、确定变更监护人的条件和方法。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授权监督人在与居委会等当地自治组织协商后,得到居委会的支持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诉讼,或者授权监督人召集家庭会议,重新选定监护人,并监督原监护人将有关的财产移交给新的监护人。
  
3、规定监护原则。法律对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问题上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实际生活中,每个家庭有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监护人应当如何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需要有各自的原则。
  
4、指定辅助抚养人。对遗嘱人的未成年和残障子女的教育,除了法定监护人,例如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外,可以指定一到两名辅助抚养人。
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依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远近而确定,顺序在前者排斥顺序在后者。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四种: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二是其他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三是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确定监护人也依上列顺序进行。担任法定监护人应监护能力。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主要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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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遗嘱指定监护是遗嘱吗?
遗嘱指定监护也是属于遗嘱的内容,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但必须具备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遗嘱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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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监护人可以指定吗?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遗嘱监护人也可以进行指定的。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特定的自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力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知道其遗嘱继承人能够有独立的能力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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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弟弟现在还没有满18岁,我们的父母都一问一场传染疾病不幸感染去世了,他们去世前立了遗嘱关于监护人的问题,但是有听朋友说可以法定监护,请问遗嘱指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吗
[律师回复] 依据情况而定;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如《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的监护,即为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所谓有关单位依《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组织只能在被监护人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对有关组织的指定有裁决权或最终指定权。人民法院可以在被监护人近亲属中指定,如果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依法不能担任监护人时,也可在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中指定。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三款或者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在确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二款中的
(一)、
(二)、
(三)项或者第17条第一款中的
(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按此精神,人民法院对有关诉讼可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3、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种监护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予以承认。但这种遗嘱应符合下列条件:立遗嘱人须是被监护人后死的父母;立遗嘱人须享有亲权;遗嘱的内容和订立程序皆须合法。
4、约定监护
约定监护,是指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个或数人行使监护职责的监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的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如果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以规避法律、推脱责任为目的而约定的,该约定无效,仍应由有监护资格的人负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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