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与终止之间有何不同
“合同解除”这一概念表明,在出现了合同法规定的解除事项或是其他法定事项之时,合同的相关权益方有权利进行合法地解除合同,以使得合同关系自初始阶段就彻底结束。
而“合同终止”这个表述,则代表着将合同关系引发未来结束的法律效果。
显然地,相比起来,“合同解除”具有溯及过往的法律效力,但“合同终止”并不具备这种溯及过去的法律效力,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无权提出完全恢复原来状况的请求。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之中,对于“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况并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同时也存在着把“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混为一谈的现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解除与撤回的区别
关于合同撤销与解除两者间的差异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厘清:
首先,二者的产生因素各不相同。
总体而言,合同撤销权的设定往往源自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当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或受到欺诈、恐吓以及乘人之危等特定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时,才可能引发合同撤销的问题;
然而,合同解除权的出现,既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也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共识。
其次,二者的适用范畴亦有所区别。
从实际应用的角度来看,合同解除的主要对象是合同关系本身;
而相较之下,合同撤销的适用范围则更为广泛,它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领域,而且对于存在瑕疵的意思表示,无论其是否已经形成了有效的合同,都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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