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国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若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协助逮捕与自己相同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具有重大价值的线索并经过核实确认其真实性,皆可视为立功表现的一部分。
此处所提及的“立功”,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分子能够大胆揭露其他人的犯罪行为真相,经受住验证,或者是为调查破获其他案件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线索,乃至其他有益于预防、侦查和惩罚犯罪行为的行为。
对于如何将协助逮捕同案犯认定为立功这一问题,有如下两种情形需要特别留意:
首先,犯罪嫌疑人在投案自首后,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除同案犯基本信息及共同犯罪过程中所知晓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资料之外的重要情报;
其次,犯罪嫌疑人的助战行动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按照司法机关的指示,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成功邀请同案犯到达预先指定的地点;
2.遵循司法机关的调度,能够当面准确指出、辩别出其他同案犯;
3.要不是带领侦查人员直接将其他同案犯拘捕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协助抓捕同案犯能属于立功吗
根据本国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若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协助逮捕与自己相同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具有重大价值的线索并经过核实确认其真实性,皆可视为立功表现的一部分。
此处所提及的“立功”,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分子能够大胆揭露其他人的犯罪行为真相,经受住验证,或者是为调查破获其他案件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线索,乃至其他有益于预防、侦查和惩罚犯罪行为的行为。
对于如何将协助逮捕同案犯认定为立功这一问题,有如下两种情形需要特别留意:
首先,犯罪嫌疑人在投案自首后,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除同案犯基本信息及共同犯罪过程中所知晓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资料之外的重要情报;
其次,犯罪嫌疑人的助战行动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按照司法机关的指示,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成功邀请同案犯到达预先指定的地点;
2.遵循司法机关的调度,能够当面准确指出、辩别出其他同案犯;
3.要不是带领侦查人员直接将其他同案犯拘捕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者主动参与到对其他在逃罪犯的逮捕过程中,或者是能提供至关重要的破案线索的行为,都可以被视为其具有减轻刑罚的表现。这种“立功”的行为涵盖了多方面的内容,包括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提供具有重大价值的情报信息以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抓捕等。实际操作中的具体体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投案自首之后能够提供出比基础材料更具深度的重要情报;其次,按照司法机关的具体指示,引领同案犯前往特定场所;再次,能够精确地辨识并指出其他人可能构成的共犯现象;最后,也是最为直观的方式就是通过直接参与协助抓捕行动来表现出这种积极的态度和行为。这些积极表现无疑将对整个社会刑事犯罪的预防、调查以及惩处工作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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