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自首成立需满足哪些条件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特别自首这种行为的适格主体必须限定为特定群体,即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犯人。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强制措施”严格来讲其实应归属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等手段范畴内。
而“正在服刑的犯人”则特指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其他形式的刑罚,正处于被执行过程中的人们。
(2)接下来谈谈关于特别自首行为应当如实交代的具体情况。
这里的真实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所供认的内容必须属于自身已经实际实施且尚未被司法机关充分知悉、理解或掌控的犯罪事实;
其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犯人所交代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应当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相关案件事实有所区别,而非简单重复或放大之前已经确认的犯罪事实。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特别自首成立要求是哪些
首先,针对这一主题,我们需明确以下两点:
第一,特别自首的确立条件,具体而言,这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实施特别自首行为的主体必须属于被拘捕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那些正处在刑事审判阶段的在押犯人;
其次,必须要向司法机关如实地交代他们还不知道的自身的其他罪行。
第二,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构成自首行为:
首先,如果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够主动到公安、司法或其他相关机构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所犯之罪行,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视为自首;
其次,如果他们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例如拘留或者逮捕)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现在正执行刑罚的罪犯,只要他们能如实地向司法机关透露还未被发现掌握的自身的其他罪行,都应当被视作自首;
最后,如果他们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例如拘留或者逮捕)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已经被判定有罪并正在服刑的罪犯,但是他们仍然能够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尚未被知晓或已经确定的罪行,尽管这些罪行与其已获知或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性质种类,但也应被看作自首行为。
简言之,自首即是指犯罪者主动到公安、司法等机关坦白罪行。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者可以获得酌情减少甚至完全免除刑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特解自首专门适用于已经受到了诸如羁押听证、保释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处决或者逮捕等严厉强制手段约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法律效力的实现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必须如实交代司法机构尚未完全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且这些罪行的性质或者罪名与已知案件有所区别,不能是对既定事实的重复或者夸张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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