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律规定中,事故医保能否报销
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被归类为交通意外的第三方责任范畴内,因此使用医保进行报销是并不可行的。
在此情况下,仅有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申请理赔才能获得相应赔偿。
然而,两种特定情况下仍可考虑请求医保对医疗费用进行部分报销:
首先,假如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且若第三方未能及时付款或其身份无法确认时,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率先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当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完毕之后,将保留向第三方寻求追偿的权利。
再者,若交通事故中您需负全责,并且该医疗费用的产生是因为个人过失而引起的身体损伤造成,那么这并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之列的情况,医保部门则必须主张报销此项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依据中国相关法令,若被保证的债权采用既有物质担保亦有人保的形式,当债务人未能履约完毕在未来时限内的债务,或出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强制执行担保物权的事项时,债权人应严格依照约定来实现其债权;
若未曾有过书面约定或者约定内容含糊不清,而债务人自行提交通货担保,债权人应当首先通过对该货物进行强制执行来实现已有的债权;
同样,若第三方自愿为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既可直接通过对物进行强制执行来实现其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负担起保证责任。
待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承担责任之后,获得权利后得以向债务人进行追索。
因此,具体的还债顺序如下:
1、若是该抵押物品为债务人自身所提供,将采取优先执行该抵押品的方式来偿还欠款;
2、反之,如该抵押品为第三人自愿提供,无论任意执行抵押品还是主张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都是合法合理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医保制度通常不会为由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提供报销,因为此类情况往往涉及到第三方的责任。然而,若是第三方未能履行其相应的赔偿义务或者身份无法确定,那么在此种特殊情形下,基本医保基金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然后再进行追偿。而在由某一方负全部责任的事故中,如果医疗费用是由于个人疏忽所致,那么医保将会对这些费用进行报销。商业保险则是处理这类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