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后未结算应该如何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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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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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决工程欠款纠纷,首选协商,协商不成则诉诸法律;法院判决后,可通过申请强制执行保障权益。承包商行使法定优先权需满足: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合同、工程已完工并验收、款项额经法院确认且已发出合理催告。优先受偿权赋予特定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和物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定地位。
工程施工后未结算应该如何解决

一、工程施工后未结算应该如何解决

关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恰当解决办法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积极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纠纷;

其次,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当事人可依据相关法规选择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最后,在法院做出有利判决之后,如对方仍然无视法律裁决拒不履行债务的话,我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

此外,承包商主张并行使法定优先权时,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必须存在一份合法有效且签订严密的建设工程合同

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必须已顺利完工,并且附有完备的竣工验收证明;

以及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已经经由法院确认;

除此之外,承包商还必须已经向发包人发出了不少于三个月的合理催告通知。

优先受偿权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某些特定债权人在其他债权人,乃至其他物权人之前获得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优先清偿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工程施工后没有结算如何处理

关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恰当解决办法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积极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纠纷;

其次,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当事人可依据相关法规选择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最后,在法院做出有利判决之后,如对方仍然无视法律裁决拒不履行债务的话,我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

此外,承包商主张并行使法定优先权时,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必须存在一份合法有效且签订严密的建设工程合同;

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必须已顺利完工,并且附有完备的竣工验收证明;

以及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已经经由法院确认;

除此之外,承包商还必须已经向发包人发出了不少于三个月的合理催告通知。

优先受偿权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某些特定债权人在其他债权人,乃至其他物权人之前获得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优先清偿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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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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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环节。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两个去面的内容。事实条件,是指行政强制执法决定的作出必须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根据我国有些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法律条件,即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号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没有被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对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如果是由于行政处理决定本身不当或者违法造成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该纠正原行政处理决定;如果确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一般都是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作出的。法律规定须经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上报,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在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前的一段时间内,将执行决定送达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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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①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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