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婚前购房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首先,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经全额购买房产并结婚,之后又将对方的名字添加至产权证上,此举无疑是一种赠予行为,应当被视为共同财产。
其次,若在婚前一方已全额购房并且结婚后未办理任何加名手续,那么毫无疑问,该房产应属单独持有人的私人财产。
第三,倘若在婚前,其中一方选择了分期付款购买房产,以自身资产支付首付,而在婚后仍然保持以个人财产偿还房贷,且此时房产的所有权注册人为其个人名义,除非夫妻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否则依然应视作该人的个人财产,而未偿清的贷款也只能被界定为其个人债务。
至于婚后双方共同付出的贷款以及房价升值所带来的价值增长部分,则需由该人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
最后,倘若在产权登记时,双方均有姓名出现,那么无疑该处房产就属于夫妻二人共享的共有财产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买房是否属会于共同财产
关于在婚前购买房产是否构成共同财产的认定,具体如下:
首先,如果是在婚前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那么此房产则被归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并不属于我们通常理解的夫妻共同财产类型;
其次,如果在婚前购房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话,那么这个房产将被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最后,若是在婚前购房,之后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共同财产用于偿还贷款的话,那么偿还贷款的那部分开支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升值收益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居的另一半有权向法院主张给予他们一半的数额作为补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通常意义上的婚前财产是不可与共同财产混淆的,因为它是明确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的私人财产。
关于如何确定一财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关键点在于财产权利取得的时间是否在结婚之前。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在婚前继承了一份遗产,尽管这份遗产是在婚后进行分割,并且得益于婚后的实际得到,但是所有权却是基于婚前已取得的事实,因此我们应该将其确认为该一方的婚前财产。
再者,夫妻之间的婚前财产并不会在婚后转换为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事前有过书面约定或其他协议另行声明。
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将过去所存在的一方在婚前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婚后若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以及房屋及其他具有重大价值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四年这样的规定,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予以删除。
如果两位新人希望在结婚前对财产归属有所明确的规划和约定,那么可通过签订婚前协议的形式来处理这一问题。
通过婚前协议,我们不仅可以对各自在婚前所拥有的私人财产进行清晰的梳理和规划,也能对未来婚姻生活中的财产权益进行合理的规定。
当然,这样的协议内容必须要明确、具体,以房产这样较为重要的财产为例,我们在约定涉及房产的相关内容时不仅需注明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等详细信息,这些信息还要能明确指向和说明财产的定性、数量、价值、所属权等方面,同时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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