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分割包括哪些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于不存在婚姻续存期间的财产共有制度和财产转移制度,因此婚前财产并不符合分配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各个个体所拥有的私人财产,这一性质将不会因任意夫妻的婚约而发生转变成为夫妻间共有的财产。
倘若遇有夫妻双方对于婚前财产有明确且书面的协议或约定时,那么此项约定即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强制性约束效力。
一旦不幸引发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时也必须依照当时的约定处理涉及到婚前财产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财产分割保证书有效吗
若想使婚前财产分割保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则必须确保满足下列各方面条件:
其次,承诺书需表现出当事人真实的意愿理解(在此前提下,如当事人能明确证明自己在产生该意愿时曾遭到过胁迫等形式的心理压力,根据民法对于意思自治以及公正平等原则的尊重,这属于一种可以申请撤销相关决议的特殊情况);
再次,承诺书的基本目的应该理所当然,其存在意义旨在促进双方和平共处,彼此关爱尊重,当事人不得将该承诺书用作威胁和逼迫他人的手段(例如,如果某一方为了获得财产利益而对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毫不在意,或是使用暗示威吓、言语侮辱等方式,意图达到摧毁对方精神状态并强迫对方违背承诺书的目的,那么便可以被视为这项承诺书缺乏正当性依据,从而丧失法律效力);
最后,承诺书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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