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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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规定,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前个人财产、身体伤害赔偿金、遗嘱或赠予协议中明确指定给单方的财产、个人专用生活用品和明确规定属于某一方的其他权益。这些财产在婚姻关系中保持其原有归属。
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一、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以下不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类型包括:

1.一方在结婚前已拥有的个人财产;

2.因一方遭受身体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款项或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3.现有遗嘱赠予协议中所明确规定仅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4.由某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

以及5.其他权益应明确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以下内容不列入婚姻关系内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

(一)对方在结婚登记程序前即拥有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遭受损伤而获取的治疗费用以及残疾人生活补贴等相应待遇;

(三)遗嘱人明确表达仅赠予一方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原属一方所有且仅供其本人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具;

(五)其余应专属于一方所有的各类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关规定,以下财产被视为夫妻一方独自拥有的个人财产:

(一)对方在结婚登记前即享有的财产;

(二)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项;

(三)遗嘱人明确表示仅赠予一方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为一方独有的财产;

(四)属于一方的专用生活器具;

(五)除上述列举外应专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类型的财产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即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个人财产;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金;遗嘱或者赠与协议中明确指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以及个人专属的生活用品及其他明确规定属于某一方的特殊权益等。以上各类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将继续维持其原有的所有权属性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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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后买房写了一人名字是共同财产吗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间有明确书面约定的除外。共同财产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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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则为双方按出资额共有,按份共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养老金按照规定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因此要是夫妻离婚的话,就可以对婚内取得的养老金要求进行分割,而原则上对养老金的分割也是一家一半的。当然,实际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要是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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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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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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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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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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