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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离婚登记程序之前的离婚协议,如果需要做出任何的修改,只需通过夫妻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之后,便可自行修订婚姻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内容。
这是由于在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完成之前,此前所签署的离婚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率和强制力,因此夫妻双方享有自由修改协议内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登记前的离婚协议书怎样变更
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之前,若对已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有所变动,夫妻双方本着自愿原则进行磋商并达成共识后,便可自主修订该离婚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以适应新的需求。
由于在离婚登记之前,原有的离婚协议尚未正式生效且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这样的改变是完全可行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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