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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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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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损害对象,损害可分为人身、财产和精神三类。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等,伤残、死亡需提供辅助、赔款;财产损害按实际损失或获益赔偿,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精神损害在人身权益受侵害且涉及重要物品或重大过失时,受害人有权索赔,赔偿金额可能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裁定。
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一、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所致对象的不同类型,我们将此类损害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别,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每种损害类型下,其挽回的赔偿范围亦有所差异。

关于人身方面的损害,如若受害人因此遭受身体伤害,施害者必须负责支付治疗与痊愈过程中所产生的必需费用,例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同时还需承担因事故导致受害人工作时间减少所丧失的应有的经济收益。

当造成受害人伤残时,应对其提供必要的辅助用具协助恢复并负担伤残赔款;

而如果导致受害人死亡,则需要追加丧葬费和死亡赔款作为补偿。

其次,在财产损害方面,对他人权益进行侵犯从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必须按照被侵犯方因此遭受的真实损失或侵权方因此得到的实际利益来进行赔偿。

但有时这些损失或利益无法精确计算,此时,受害人和侵权方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会显得尤为重要。

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只能求助于法庭,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赔偿金额。

再者,对于自然人为受害对象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且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案件,受害人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具有重要人身意义之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同样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依照所致使之指向对象之不同,我们可将赔偿责任划分为:

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伤三大类,每种赔偿类别下支付的相应金额亦有各自的适用范围

首先,关于人身伤害方面,任何对他人人身造成的伤害,均应对医疗费用,护工服务费用,交通出行费用,营养补给费用,以及住院时期所需的伙食补贴费用等为治疗与康复阶段所产生的合理开支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需赔偿由于误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对于造成身体残缺的情况,除以上费用外,还应负担辅助器物费用及残疾赔偿金;

如若将对方置于死地,则还需追加丧葬费用及死亡赔偿金。

其次,在涉及财产损害时,侵权人应对被侵权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因此所得的收益负责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被侵权方的损失及其得到的收益难以用明确数字表示,或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他们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寻求解决。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最后,当对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受害者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尤其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对具有重要人生意义的特定物品的侵犯行为引发了强烈精神痛苦的情况下,受害者更应该寻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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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要写一份医疗事故纠纷的答辩状,但由于第一次写,所以不知道该怎么写,所以请问医疗损害纠纷答辩状具体内容包括什么呢?
[律师回复] 原告的损害结果为其疾病所致,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的失误致原告其伤处产生严重感染,被告在未查清病情的情况下盲目按一般术后正常情况治疗,病情逐日加重….由于延误治疗时间,致使原告的一块骨头被取出”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原告的诊治不存在失误,原告术后出现感染属于临床常见的并发症。术前答辩人已以《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形式告知了原告,原告及其亲属已经在该同意书上签字。该《手术知情同意书》明确载明了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
1.麻醉意外,心跳呼吸骤停
2.切口感染,不愈或迟延愈合
3.骨折不愈合,引起股骨头坏死,重则需要二次手术
4.骨折畸形愈合
5.创伤性关节炎,术后关节功能障碍
6.术后出现心肺功能衰竭
7.螺钉松动断裂
8.脂肪栓塞,下肢静脉栓塞,肺脑栓塞等其他一些并发症。考虑到上述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原告有青霉素过敏史的情况下,术后答辩人严格遵照事实术前制定“术后联合抗生素控制感染”诊疗计划。原告术后出现感染属于临床常见的并发症及医疗风险,之所以出现感染与原告的体质较差、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青霉素过敏史有直接因果关系。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原告病情异常、原告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应由原告自负,原告不应将该风险转嫁到答辩人身上。至于原告诉称一块骨头被取出的问题,答辩人也已经事前告知了原告术后可能出现“切口感染、骨折不愈合,引起股骨头坏死”的风险,可以说答辩人对原告的诊疗均严格遵守医学诊疗常规符合医疗原则,整个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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