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诈骗为何不立案,原因何在
在正常情况下,当一段感情关系结束之后,如果其中一方试图向公安机关投诉另一方在恋爱过程中涉嫌欺诈钱财的行为,往往会遭到公安机关的拒绝立案处理,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首先,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并无充分的证据显示存在犯罪事实。
爱情中的相互赠予物品,其本质属于个人意愿的表达,即使事后出现了纷争,也只能归类于民事纠纷范畴;
其次,从刑法的目的性来看,这种情形并不应该被视为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恋爱诈骗为啥一般不立案
若诈骗活动并未以恋爱名义进行,公安机关则可能无法立案。
然而,在满足立案所需的追诉标准以及确凿证据证实对方已实施诈骗行为且确实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方能启动立案程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众多情况下,当恋人关系终结之后,倘若有一方因为涉及到经济纠纷而试图通过向公安机关提交材料以刑事举报的方式针对另一方在恋爱期间存在的欺诈财物行为时,大多数时候警方会选择不出警或不予立案处理。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由于相关的确凿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欺诈性的事实行为,因此在恋爱过程中所实施的馈赠行为,实质上可以被视为一种基于自愿意愿的表达,这种纠纷理应被归类为民事法律事务范围内。其次,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严厉打击重大犯罪活动,而对于此类情形,并不构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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