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无工作,男方应如何分配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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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夫妇共同财产按协议分配;无协议则由司法机关依财产具体情况、子女利益、女性权益及无过错方保护原则裁决。已签订详细财产分割协议的,必须遵照执行。
离婚时,女方无工作,男方应如何分配财产

一、离婚时,女方无工作,男方应如何分配财产

在进行婚姻解除时,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据彼此的协议来进行分配;

若协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应交由当地的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财产的具体状况,并考虑到保持子女利益、维护女性权益以及保护不存在过错方利益的原则来作出判决。

然而,倘若夫妇俩事先已经签订了详细的财产分割协议,那么就必须严格依照这项约定来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女方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婚姻纠纷的相关诉讼中,关于争夺孩子抚养权事宜的征战,我们应始终把握住有助于孩子健康茁壮成长这一核心原则进行举证和解释说明。

特别是当孩子未满两岁时,除非女方存在着那些难以治愈的疾病,或是其他极其严重性并达到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之程度的恶劣疾病,否则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将孩子的抚养权判予女方。

再者,对于两岁及以上的孩子而言,女方可通过整理以下几点去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首先,若孩子一直跟随女方生活,或是长期住在女方家庭,而这个生活环境的突然转变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了显而易见的负面影响,那么这样的情况也将会成为女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一大优势。

其次,如果男方有任何不良嗜好,例如沉迷赌博、过度饮酒等等,鉴于这些行为所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往往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将孩子判给了女方。

再次,倘若孩子已经独立在外祖父外祖母身边生活了很长时间,同时,外祖父外祖母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为孩子提供充足的爱和陪伴,并且他们也有力量帮助孩子照顾外孙(女),那么这种情况将会使女方更容易地赢得孩子的抚养权。

最后,如果年满八岁的孩子表达出他希望能够继续和母亲一同生活的愿望,那么这一点无疑也是非常有利于女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重要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夫妻双方共有之财产应按双方协商签署的协议进行分配处理;如未能达成协议共识,则需交由司法机构依照财产实际状况、照顾子女成长利益、保护妇女权益以及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进行公正裁定。若双方已经签署了详尽的财产分割协议,则必须严格按照协议内容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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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被执行人无财产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如果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如何处理 实践中,并不担心被执行人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而最担心的是被执行人就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会束手无策,申请人只能等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申请人应当从三个方面给其压力: 其 一,追加被执行人延期执行的罚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到期没有履行义务,应当按应给付金额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这样算来,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支付应付的欠款,每拖一天,就要多支付很多违约金。而对于执行法律又没有规定期限,只要被执行人还活着,哪怕是20年,30年,都不可能躲掉履行支付的义务。对于一个希望正常生活的人来说,早日结束被围追堵截及传唤的日子,也是其内心的希望。 其 二,积极配合,追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庭的人手有限,又是日理万机,每个手里总是有几十上百个案件,法官对某一当事人下的工夫相对较少。因此,为早日实现自己的权益,当事人自己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寻求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必要时,可以再请一些专业调查机构予以协助。如果感觉的力度不够,或认为有意拖延,可以多和主办法官交流沟通,以避免双方的误会。如果确属承办法官办事不力,或办事拖拉,可以通过其上一级领导或其他监管机构协助解决。 其 三,关心被执行人动向,及时向法官汇报。只要被执行人有新的收入,扣除生活必须部分,剩下部分就可以被执行。申请人应当多关注被执行人的行为动向,在收入产生后 第一时间向执行报告,以免收入被挥霍一空,还是无法执行。 二、在执行程序中怎样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1、从申请人处挖掘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先行扣留权。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 (1)套取:笔者在代理赴保定市执行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是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我们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我们一个账号,我们的公司直接打过来,总台服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我们一个账号,然后我们和执行法官赶到银行一查询,余额远远超过应执行款项,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成功返回石家庄。 (2)安排“线人” 进入被执行人单位。 (3)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帐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4)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车辆。 (5)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三、强制执行中哪些属于被执行人财产 《司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该条规定应报告的财产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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