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关系能否请求法院解除
在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框架下,同居关系不能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
依据相关规定,若当事人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发起诉讼,人民法院将对此不予受理,已受理案件则会裁定驳回起诉请求。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此同居期间涉及到财产分割或子女抚育问题提出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对此应依法予以受理。
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的具体步骤如下所述:
1.原告需向人民法院递交完整的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副本;
2.人民法院收到原告提交的资料后,将会对其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法定期限和条件的方予立案;
3.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后,应及时将其送达给被告方;
4.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需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书面答辩状;
5.经过相关准备工作之后,人民法院将会安排开庭审理该诉讼案件;
6.最终,由人民法院宣布并作出相关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同居关系能随意解除吗
同居关系在法律层面上并非一成不变的。
同居是指男女之间或者一方在已婚状态下但未能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并未正式成为法定夫妻,而是持续而稳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同居关系并不被视为法律所保护的范畴。
因此,当其中一方决定结束这段同居关系时,他/她有权随时终止这种关系,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义务。
唯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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