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不仅包括未婚同居关系,而且也包括一方已婚的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若涉及财产、子女纠纷的,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只有在符合《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一直以来,国人在讲到同居关系的时候都喜欢加上“非法”两个字,实际上这么形容是不正确的。同居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没有违法(已婚者除外),充其量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当同居关系双方感情破裂时,该如何解除同居关系呢?根据不同的情况,我们做以下分析:
(一)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后要求关系的,自行解除即可,无须经任何部门办理手续;
(二)有配偶者之间或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三)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因分割共同财产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做出处理;
(四)同居者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因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做出处理;
(五)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无须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因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
(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等形式确定赔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能不能去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这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享有起诉的权利,并不代表法院就一定要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只能说当事人有权提起这样的诉讼,但实际因为不符合规定,那么法院在接到这样的起诉之后,也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如果是男女双方因为财产、子女问题产生纠纷,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话,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去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也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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