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志凌云律师在此遗嘱执行人在特定情况下是可被授予继承人身份的。
若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其便有资格担任遗嘱执行人。
作为遗嘱执行人,他/她的主要职责包括但并不限于:
梳理及整理遗嘱人的所有遗产,建立详细的财产清单;
妥善保管遗嘱人留存的各类遗产;
严格遵照遗嘱的指示,对遗产进行合理分配;
以及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遗嘱所指明的内容来予以执行。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133条,每一位自然人都有权依据该法律档设立遗嘱,对自身的个人财产进行分配,同时也可以任命遗嘱执行人。
同样地,每一位自然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赋予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一方或多方,甚至可以赠予给国家、集体或者并未在法定继承人之列的其他组织与个人。
同时,每一位自然人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遗嘱执行人的种类有什么
1.在遗嘱中,遗嘱人有权自由指定遗嘱执行人;
2.然而若遗嘱中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又或者是遗嘱中所指定的执行人因病瘫痪,失去行为能力或是严词拒绝自己被任命为遗嘱执行人等原因,无法完成遗嘱执行任务的情况下,则应该由全部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充当遗嘱执行人;
3.如果遗嘱人未能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亦或者是在世的法定继承人人数甚少,为数不多的法定继承人又无法完成执行遗嘱的责任,此时应当将执行遗嘱的职责交付于遗嘱人生前供职的单位,抑或是财产继承开始地点所属街区的基层机构,例如社区委员会、村民自治组织等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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