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立案后该如何处理
若涉及刑事犯罪案件而未能得到公安机关的正式立案,控诉人有权向发布该项裁定的公安机构提出复议,若对于复议结果仍旧表示不满,则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寻求核准,甚至可以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提交立案监督申请。
关于报案、控诉、举事以及自动投案的相关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皆应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尽快开展审查工作。
当通过审查发现存在罪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便应该启动立案程序;
反之,倘若认定无罪或罪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则应依法不予立案,同时需告知控诉人拒绝立案的具体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不予立案后怎么办
若涉及刑事犯罪案件而未能得到公安机关的正式立案,控诉人有权向发布该项裁定的公安机构提出复议,若对于复议结果仍旧表示不满,则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寻求核准,甚至可以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提交立案监督申请。
关于报案、控诉、举事以及自动投案的相关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皆应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尽快开展审查工作。
当通过审查发现存在罪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便应该启动立案程序;
反之,倘若认定无罪或罪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则应依法不予立案,同时需告知控诉人拒绝立案的具体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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