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立案后应该如何处理
若涉及刑事犯罪案件而未能得到公安机关的正式立案,控诉人有权向发布该项裁定的公安机构提出复议,若对于复议结果仍旧表示不满,则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寻求核准,甚至可以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提交立案监督申请。
关于报案、控诉、举事以及自动投案的相关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皆应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尽快开展审查工作。
当通过审查发现存在罪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便应该启动立案程序;
反之,倘若认定无罪或罪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则应依法不予立案,同时需告知控诉人拒绝立案的具体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不予立案后怎么办
若涉及刑事犯罪案件而未能得到公安机关的正式立案,控诉人有权向发布该项裁定的公安机构提出复议,若对于复议结果仍旧表示不满,则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寻求核准,甚至可以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提交立案监督申请。
关于报案、控诉、举事以及自动投案的相关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皆应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尽快开展审查工作。
当通过审查发现存在罪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便应该启动立案程序;
反之,倘若认定无罪或罪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则应依法不予立案,同时需告知控诉人拒绝立案的具体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对于尚未得到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处理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享有向上一级司法机构进行申请复议以及向更高层级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同时,被告人还有权向检察机关提起立案监督程序。各个司法机关应该积极、及时地审查相关的报案材料,如果经过核实,发现存在犯罪行为且必须依法立案追究责任的话,应当立即予以立案;反之,如果经查证,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轻微,无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则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拒绝立案,并且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被告人拒绝立案的具体原因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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