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特定条件,行政诉讼亦可采取口头形式提交,即若原告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撰写起诉状,可选择通过口头方式提起诉讼,此时法院应对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给出有关日期的书面证明文件。
同时,法院亦会将此情况通知给对方当事人。
通常来讲,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需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根据被告方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若认为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应予以登记立案。
如若当场未能判断该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在七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
然而,若确认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
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涉诉各方都有权利聘请自己的代理人。
作为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您拥有一项特权——可委派一位到两位代理人协助自身参与诉讼过程。
至于这些代理人的身份,通常情况下他们会由律师担任,或是称职于基层法律服务领域的工作者,亦或是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抑或是其雇员所扮演。
当然,如果您的社区或者单位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认为某位公民具备充足的能力,也可以为他们推荐。
值得注意的是,授权代理诉讼的律师,依据相关规定,享有查阅及复制本案件所有相关资料的权力,并且能够根据需要,向各类相关组织及公民进行调查及搜集,以尽可能地获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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