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方名义投资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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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限责任公司中,一方非股东配偶出资,可通过股权转让解决。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且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可转为股东;如遭反对但有其他股东愿等价收购,法院介入财产分割;若多数股东既反对又不购买,视为默许,配偶仍有成为股东可能。
以一方名义投资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一、以一方名义投资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有限责任公司中,尽管有一方以个人名义投资了相应比例的资金,而另一方并非该公司的注册股东,然而我们仍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妥善处理,以下是不同情境下的应对策略: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基于共同考虑能够达成共识,决定将他们在该公司中的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为该股东的配偶所有,此时只要获得超过半数股东的支持与认可,并且其它股东都明确表明自愿放弃他们享有的优先购买权,那么这位股东的配偶便可根据协议成为这家公司的正式股东。

其次,在夫妻双方达成关于转让出资额的具体份额以及价格磋商之后,若得到超过半数股东的反对意见,但其中有人愿意以同等条件收购这份出资额的话,那么法院将会采取必要措施来分割转让所得的财产。

然而,若是在此情况下仍然存在超过半数股东反对转让且拒绝以同等条件购买此份出资额,那么这实际上等于他们已经默许并认可此项转让,所以这个股东的配偶仍然有机会成为这家公司的合法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以一方名义投资的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尽管有一方以个人名义投资了相应比例的资金,而另一方并非该公司的注册股东,然而我们仍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妥善处理,以下是不同情境下的应对策略: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基于共同考虑能够达成共识,决定将他们在该公司中的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为该股东的配偶所有,此时只要获得超过半数股东的支持与认可,并且其它股东都明确表明自愿放弃他们享有的优先购买权,那么这位股东的配偶便可根据协议成为这家公司的正式股东。

其次,在夫妻双方达成关于转让出资额的具体份额以及价格磋商之后,若得到超过半数股东的反对意见,但其中有人愿意以同等条件收购这份出资额的话,那么法院将会采取必要措施来分割转让所得的财产。

然而,若是在此情况下仍然存在超过半数股东反对转让且拒绝以同等条件购买此份出资额,那么这实际上等于他们已经默许并认可此项转让,所以这个股东的配偶仍然有机会成为这家公司的合法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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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十六条对该类纠纷处理的思路和具体办法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但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用于认缴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公司登记里,被记载在夫或妻中的一方名下,且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事实可作出认定,这种情况下可按照上述规定对这类财产的分割达成共识。而且,应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人民在在分割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时,应当避免股东间和谐稳定、相互信赖关系的破坏,选择更好的解决方案,且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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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意义以及要坚持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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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以母亲名义开的店,离婚后是否能分割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属于孩子的财产。
2、父母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金钱,只要将金钱交付受赠与人即属于权利已转移,赠与人就不能再撤销赠与。父母将钱存在孩子的名下,属于将钱交付给孩子了,因此,父母不能撤销该赠与,这笔钱已经属于孩子所有了,不再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母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3、如果赠与的是房产,那么必须办理过户或者公证,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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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十六条对该类纠纷处理的思路和具体办法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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