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批捕后,提交检察院后还有机会取保候审吗
在案件已经经过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后,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仍然具备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法律权利。
然而,要成功地实现这一请求,必须符合以下严苛的条件限制:
首先是纽带型犯罪中可能被判处管制或者拘役,并且独立适应罚金刑的情况;
其次,审判期间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戒处罚,而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实质性侵害的可能性;
再次,对于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或因孕期、哺乳等原因无法正常生活的女性,以及随之产生的对婴幼儿存有看护义务的家庭,“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当考虑社会安全因素;
最后还包括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且案件仍未完全审理完毕时所需要考虑的“取保候审”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批捕后,可以去找律师吗
在此阶段,尽管可尊请律师协助,然而此时的律师仅能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及代理申诉和控告诸项。
倘若犯罪嫌疑人已遭受逮捕,其所聘任的律师有权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逮捕乃是由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法院裁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一种措施,用于禁锢有确实证据表明存在犯罪行为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期一段特定期间内的人身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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