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探望权为见面交往权,它指在离婚之后未能亲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其中一方所享有,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其子嗣进行探望、保持联系、安排见面交谈、进行交往以及短暂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双方有权就探视的方式及频次作出特定约定,例如可以实行日常时期由母亲抚养,但周末则可交由父亲行使监护权的制度。
然而需注意的是,任何一方都无权长期私自将子女带离另一方的照看范围;
此外,任何有悖于之前关于探视方式的承诺的做法,如未经授权擅自带走孩子或者亲自将孩子接走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径。
若存在违反此项权益的情况,可通过进行协议商议、调解调解或者提交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禁止任何一方以亲权侵犯作为借口擅自实施侵犯对方抚养权力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二、离婚后每月该给孩子多少抚养费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详细规定如下:
1.首先,对于具有稳定薪资收入的家庭,抚养费可以根据其每月总收入的20%-30%确定具体金额。
若需承担两名及以上孩童的抚养义务,则抚养费的比例可视情况适度调整,然而一般不宜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
2.其次,针对无固定收入的家庭,所应承担的抚养费则可参考当年度的总收入或参考同行业平均收入情况,依照前述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3.最后,在特殊情况下,子女抚养费的比例也可相应提高或降低,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请注意,以上各项数据仅供参考,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并非完全按照上述比例进行,除参考薪资收入比例之外,还须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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