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拆迁纠纷有哪些常见的处理方式
关于房地产拆迁纠纷问题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针对涉及到以房屋为主体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各类民事法律行为所引发的纠纷,以及与此相关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及附属设施的归属等争议问题,当事人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合法权利;
其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若就赔偿和安置事宜产生冲突,经双方反复磋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则提交批准拆迁的官方部门进行权威裁定,如双方对裁决结果仍持异议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起上诉;
再者,对于单位内部建设住房以及分配公租房使用权等行为,涉及到的仅限于单位内部分配干部职工的行政管理问题,如果员工对这种分配方式存在不满意见甚至涉及到不公平现象的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范畴,这类问题应该由本单位或相关行政部门积极开展内部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房产拆迁纠纷的处理类型有什么
涉及房地产的拆迁争议的处理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首先,关于各类涉及房产产权、利用、交易、租赁、赎回、抵押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以及与其相联系的房产室内装修、装潢改造、设计方案、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争议问题,当事人都享有权利直接向当地的人民审判庭提交民事申诉。
第二点则关乎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因拆迁赔偿、安置等事项出现的争端,若双方在此类事务上无法达成共识,应由负责其审批工作的行政机关,例如,拆迁部门,或者同属级别之相关政府部门出面予以裁定。
然而,当原告诉求对裁定结果并不满意时,他们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相应的司法机构发起上诉。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单位内部在规划建设楼宇或是分配公共住房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性管理举动,包括职工对这种分配方式提出的异议以及单位实施分配计划时所引发的不满,皆不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而是应由与本单位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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