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的执法理念,旨在防范行政处罚的重复执行,彰显了"过罚相当"的法制准则,以此来有效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相同的行政主体内部,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实施者,不能进行第二次以及更多次的相同类型的处罚,例如罚款等;
其次,即使是来自不同的相关机构,如果他们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依据,且法律法规也有所不同,那么他们都不能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两次或者更多次相同形式的行政处罚;
最后,如果一个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了刑法的惩处,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或者特殊情境的前提下,相关部门禁止再次对其发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一事不再罚"的执法理念,旨在防范行政处罚的重复执行,彰显了"过罚相当"的法制准则,以此来有效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相同的行政主体内部,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实施者,不能进行第二次以及更多次的相同类型的处罚,例如罚款等;
其次,即使是来自不同的相关机构,如果他们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依据,且法律法规也有所不同,那么他们都不能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两次或者更多次相同形式的行政处罚;
最后,如果一个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了刑法的惩处,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或者特殊情境的前提下,相关部门禁止再次对其发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事不再罚”这一原则,其核心理念在于防止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在法理上进行重复惩处,从而维持法律尊严和公正性。也就是说,在行政情形下,同样的行政机关或者不同的行政单位都不能针对特定的违法者实施相同性质的处罚(例如罚款)超过一次,除非在法律层面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已经受到刑事制裁的违法者,原则上不应再接受行政处罚,以确保被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