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经理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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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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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即使无书面合同,如满足法定条件,劳动关系依然成立:合法雇主与优秀劳动者需遵循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并从事有报酬工作,且劳动者劳动构成单位业务。关键证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录记录、考勤表及同行认可。用人单位需对(一)、(三)、(四)项证据负责。
银行客户经理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一、银行客户经理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那么就可以认定这两者之间存在有效的劳动关系,简单说就是合法合规的用人单位和优秀的劳动者,能够符合法律法规中对于其主体资格的明确要求;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落实其自身制定的一系列劳动规章制度,并且这些措施必须普遍适用于每一位劳动者,而劳动者则需要受到用人单位的严格劳动管理,出外进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且具有报酬的各种劳动活动;

最后,劳动者自愿提供的劳动应当是作为进而构成了用人单位具体业务内容的一部分。

实际上,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那么具备以下几种证据形式的话,仍可被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首先,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他们的缴纳税款相关记录;

其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诸如“工作证”、“服务证”之类能够清晰证明其身份来历的证件;

再次,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收新员工所涉及到的“登记表”、“报名表”等相关招录记录;

此外,考勤记录也是一个重要证据环节;

当然,最后也不能忽视其他相关劳动者的认证言论等。

其中,值得高度注意的是,只有(一)、(三)、(四)这几项的相关凭证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起主要甚至全部的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银行客户经理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那么就可以认定这两者之间存在有效的劳动关系,简单说就是合法合规的用人单位和优秀的劳动者,能够符合法律法规中对于其主体资格的明确要求;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落实其自身制定的一系列劳动规章制度,并且这些措施必须普遍适用于每一位劳动者,而劳动者则需要受到用人单位的严格劳动管理,出外进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且具有报酬的各种劳动活动;

最后,劳动者自愿提供的劳动应当是作为进而构成了用人单位具体业务内容的一部分。

实际上,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那么具备以下几种证据形式的话,仍可被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首先,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他们的缴纳税款相关记录;

其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诸如“工作证”、“服务证”之类能够清晰证明其身份来历的证件;

再次,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收新员工所涉及到的“登记表”、“报名表”等相关招录记录;

此外,考勤记录也是一个重要证据环节;

当然,最后也不能忽视其他相关劳动者的认证言论等。

其中,值得高度注意的是,只有(一)、(三)、(四)这几项的相关凭证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起主要甚至全部的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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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大家都应该之知道债吧,但是我告诉大家,债并不是只有借贷关系才会产生的哦,平时所说的借贷关系的债务,是二者之间相互签署契约产生的。那么债权是什么呢债权法律关系又是什么呢他的客体和他与物权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呢不知道了吧,下面就这一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二、物权法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物权法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
1、前者主体之间是一对多;后者通常是一对一
2、前者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分离;后者权利义务一般混合
3、形成原因不同
4、客体不同,一个是物,一个是行为
三、债权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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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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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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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2、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3、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这种现象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虽然这是非法的,但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仍大量存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相关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范很少,仅简单的称其为非法行为不予保护,它忽略了这种现象在中国存在的现实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尤其对弱者的权利保护乏力,立法者并未完全将其纳入法律轨道,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缺陷。
4、三者联系:都是男女同居关系,同属婚姻法研究范畴。
5、三者区别:事实婚姻是合法婚姻的一种,其余二者都是非法行为。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没有实质区别,只有法律是否认可与保护的区别。我国法律在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期间不承认事实婚姻,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其余时间认可或有条件认可。无效婚姻定义的基础是看是否具备婚姻的法定要件。事实婚姻定义的基础是同居的后果。非法同居定义的基础是行为的非法性和应受处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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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体户经营劳动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该规定表明: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都归劳动法调整。我国《民法通则》第26条对个体工商户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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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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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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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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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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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自愿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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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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