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发现配偶有精神病能否申请离婚
在此强调,若在缔结婚姻之后,方知对方患有精神疾患,则有权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在这一情况下,采取正式的法律程序进行离婚处理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患有精神疾病的一方并不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故通常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达成离婚共识。
然而,若是属于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那么在其神志清晰时仍可尝试申请协议离婚。
在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如有证据表明一方的精神病症自从婚后始终未能治愈,或者证明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夫妻之间的情感破裂等严重问题的,那么法院将会予以判决离婚。
此外,以下三种情况也同样适用于离婚判定:
第一,如有证据证实一方在婚前故意对精神疾病进行隐瞒且婚后依旧久治未愈,或者对方以此为由要求离婚的;
第二,若一方在婚前已经明知对方身患精神疾病而选择与其步入婚姻殿堂,但此后对方又以相同理由予以离婚请求的;
最后,如果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患上精神疾病,并且经过长期治疗后依然未见好转,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婚后发现配偶有精神病要怎么办
倘若其中一方罹患了严重疾病,应在进行婚姻登记之前向对方毫无保留地坦诚相告。
若未能履行此项义务,那么另一方有权向当地的司法机构申请撤销婚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要求撤销婚姻的诉求必须在得知或应该得知存在可撤销情况之后的一年内提出。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患有医学界认定为不宜缔结婚姻的严重疾病”这一状况已经被明确排除出禁止结婚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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