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达成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离婚时,有权取消其探视权的情况包括:
1.父母曾经犯罪,犯罪性质极其严重且产生了极大的社会负面效应,采取了极具卑劣性和残忍性的作案手段,并且没有充分的忏悔态度与改正的意愿,这种情况下极易对未成年子女在心理与生理方面造成严重伤害;
2.具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虐待、挟持、威胁等暴力行为倾向的家庭成员,或者曾有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和刑法法规的行为记录;
3.长期或反复遗弃、轻视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成员;
4.尚在治疗期间且病情严重的传染疾病或精神病症患;
5.成瘾性赌博、酗酒、吸毒、嫖娼等恶劣嗜好,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甚至对未成年子女产生恶劣影响的家庭成员;
6.年满8岁及以上儿童明确表达拒绝被探访的特殊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哪些方法可以要回抚养权
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的任何阶段上,若发现有利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条件无法实现或者双方抚养能力出现显著改变时,任一配偶皆可主张变更其对子女的抚养权力。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首选方式为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友好磋商、共同决定;
如协商未果,则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以寻求司法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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