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处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许可适用独立附加刑的境地,或者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乃至更重的刑期,并且实施取保候审并无引发社会危急状况的可能性,亦或是患有某种严重生理疾病、生活无法自主处理,身怀有孕或正值哺乳期的女性且实施取保候审同样无引起社会危害性的风险,或者羁押期限已经临近、案件仍未得到有效办理且需通过取保候审来解决问题时,我国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其进行取保候审安排。
针对您所提出的具体情况,涉及到人员受伤且构成轻微伤害的案件,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案情来评估可能面临的刑罚处罚和是否存在上述法条中所规定的适合进行取保候审的特定情境。
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处于管制、拘役抑或是附加刑的惩罚,或者尽管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甚至更高的刑期但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危险性,又或者存在其他法律条款所确定的特殊情况,依据现行法律体系,犯罪嫌疑人是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然而,假如犯罪嫌疑人将会面对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罚,同时还存有社会危险性,或者此种情况下既不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那么理论上来说,他们未必能够满足取保候审所需具备的条件。
基于这一基准,能否成功获得取保候审主要还是要依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及其与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对照结果,进行全面深入的考虑和分析。
若经仔细考察发现犯罪嫌疑人确实符合上述法条中所列举的任一情形,现行的法律明文允许他们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反之,他们则很可能无法达到取保候审的门槛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打伤人轻伤赔偿标准是如何的
若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他人人身受到侵害,那么应对受害者所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以及在医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进行全面性的赔付,同时还应支付因此次事故而产生的受害者因为误工损失的收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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