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第六十五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倘若一名被告人在其已获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期间,在5年内再度实施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便可被认定为累犯。
根据第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累犯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在涉及到抢劫罪的案件中,若被告人属于累犯,那么在其被判定有罪并处以相应刑罚时,由于累犯的特殊身份,其所受刑罚可能相较于初次犯罪者更为严重。
至于具体的加刑幅度,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
通常而言,累犯可能会在原有刑期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刑期,如10%-20%不等,然而这仅作为一种大致的参考标准,实际的加刑程度仍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因此,针对抢劫罪中的累犯,其具体的加刑情况必须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官的裁量权进行综合考量,无法给出一个固定的加刑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在抢劫罪中什么是从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从犯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从参与共同抢劫犯罪中所发挥的辅助作用进行划分,此类从犯通常被称为协助犯或者协从犯,主要是指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他们为促进共谋的犯罪计划得以实现而提供各种便利和支持,致力于创造有利于实施抢劫犯罪的条件并消除可能存在的阻碍因素;
第二类是从参与共同抢劫犯罪中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这类从犯即所谓的次要被告,他们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所需的行为活动,但是从整个犯罪行为中所产生的影响来看,他们的角色仍然居于次要位置。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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