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原则上可对其进行取保候审:(1)可能被科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罚金等轻刑的情况;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罪处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危害风险的情况;
(3)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自理,或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若实施取保候审同样不会产生社会危害风险;
(4)在押期限已经届满,相关案件尚待处理完毕,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
因此,即便在未被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害风险,便有权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没有被批捕的原因主要有什么
在实践中,未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被拘留者本身并不涉及任何犯罪活动或其犯罪情节微不足道,无需予以刑事追责;
其次是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理应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若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亦或是无逮捕必要性时,也会考虑不予批准逮捕;
再者,虽然存在犯罪行为,需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满足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标准;
最后,如果罪犯确实应当受到逮捕处分,但却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状态而无法执行逮捕,此时也可考虑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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