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有立功证明法院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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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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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若醉驾者有立功表现,法院会综合考量立功的时效性、实质效果、行为性质及心理动机等因素,决定是否减轻刑罚。立功行为需合法合理,有效防止损害或协助破案,才可能获得轻处或减刑。
醉驾有立功证明法院怎么判

一、醉驾立功证明法院怎么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驾驶员在酒精摄入过量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构成以危险驾驶罪行论处。

尽管如此,当醉驾者展现出立功表现时,此项情节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作为量刑轻重的参考。

然而,最后的判罚仍须充分权衡整个案件的具体态势及其立功行为的严重性。

在审视醉驾者的立功证明时,法院会结合多项要素进行全面评估,其中包括:

1.立功的时效性: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刻实施的行为,还是在被告捕入狱之后补救性的措施?

2.立功产生的实质效果:这一点主要涉及到是否成功防止更大范围的损害,抑或是提供关键性情报,助力侦破其他刑事案件

3.立功行为的性质特征:是积极主动地揭露他人犯罪事实,配合警方开展调查工作,还是因受到强制压力不得不提供相关信息?

4.醉驾者立功的心理动机:究竟是为了逃避法律惩戒而寻求立功赎罪的机会,抑或是发自内心的悔过自新使得其立功举动合乎常理?若经审理认定,酒驾者的立功行为完全合法合理,而且行为效能能够得以证实,那么依照法定程序,司法机关理论上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轻处或减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驾有立功表现能否能判缓刑,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在涉及到醉驾并且存在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如果满足相关条件,那么当事人是有可能被判处缓刑的。

关于有立功表现这一情况,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允许适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惩罚;

若是具有重大立功行为,则是有可能直接减轻或者豁免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立功表现主要包括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关键性的线索以及协助司法机构成功逮捕其他罪犯等多种情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若能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或者能够提供重要线索,进而帮助司法机关成功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均可依法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刑事惩罚的机会;

而如果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甚至有可能直接减轻或者豁免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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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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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醉驾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规定应公示的交通违法行为13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包括:
(一)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
(二)因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五)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六)公路客运车辆、校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七)驾驶营运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八)长途客运车辆违反凌晨2时至5时禁行规定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九)被吊销驾驶证的人员;
(十)因记满12分被降级的驾驶人;(十
一)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人员及其所在的道路运输企业;(十
二)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十
三)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驾驶人及其所在道路运输企业。
二、公示的内容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事由(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处罚依据,以及被处罚人姓名、车辆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处罚结果、记分,被处罚车辆所属企业名称、法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作出处罚决定的交管部门名称、日期及所在地行政区划。对涉及人员和企业的其他信息将不予公开公示,并严格保密。相信通过阅读上面这些材料,大家对昆明醉驾公示是怎样处理的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了,酒驾醉驾不仅是对自己行为的不负责,也是对他人的极度不负责,伤害的不仅仅是事故的双方人员,对这两方的家庭也是一种伤害,更何况以后酒驾醉驾出现严重交通事故是要被公示的,这也更是一种对大众的监督,希望大家都能引以为戒,远离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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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后有立功表现该怎么判?
醉驾有立功表现能判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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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多久才可以立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醉酒驾驶,不是拘留多少天,罚款多少元的问题,而是会被判处多少个月刑罚的问题。
会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的多少,决定判处6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数千元。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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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醉酒驾驶,不是拘留多少天,罚款多少元的问题,而是会被判处多少个月刑罚的问题。
会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的多少,决定判处6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数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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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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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面缓刑条件,醉驾有立功是可以缓刑的。1、确有悔改表现 如果犯人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则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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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醉驾公示是怎样处理的
[律师回复] 对于昆明醉驾公示是怎样处理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规定应公示的交通违法行为13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包括:
(一)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
(二)因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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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什么算重大立功
[律师回复] 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什么是重大立功
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如果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犯罪分子予以揭发,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前提条件,其揭发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2、揭发他人曾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现已失去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立功。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动态概念,并非是静止的,某一行为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不能构成犯罪,但依据现时法律却构成犯罪。刑法的功能有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它不能把已经失去了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仍然作为犯罪来处理。
3、犯罪分子认识错误,将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构成犯罪而揭发,其行为不构成立功。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这种在主观认识错误支配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4、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他人的犯罪行为应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来分析,应符合特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如果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不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那么,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5、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有权追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非有特别规定,不得再行追诉。法律已规定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不再予以追究,行为人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6、检举揭发他人贿赂罪线索不构成立功。实践中,经常遇到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介绍贿赂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或者犯罪事实,并被查证属实的情况。这类犯罪中,与行贿,介绍贿赂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人、行贿人或者介绍贿赂人在交代自己的贿赂犯罪事实时,必须讲清楚其、行贿对象或者介绍贿赂双方的情况。这不是被告人可讲可不讲的他人犯罪事实。如其不讲,属于拒不如实交代本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讲了,也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这种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7、检举他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既然不属于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揭发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
重大立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该怎么解释重大立功重大立功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怎么解释重大立功重大立功有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的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立功可以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前文所说的立功指的是一般立功。如果要成立重大立功,需要在前文所说的立功基础上,再进一层。即,重大立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5、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涉及的“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等的“重大”,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三、立功有什么好处立功能够帮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会给立功人带来好处。这些好处,其实是对该立功人表现的一种肯定。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分别按照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立功有什么好处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知道,立功对于当事人的意义更大多于能够从宽处罚。当然,相关司法解释对认定立功也有例外。即如果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机关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立功,重大立功有什么条件,立功有什么好处等相关问题的介绍。事实上,立功能够给犯罪人带来从宽处罚,也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正面评价。所以,如果遇到这类问题,应当认真比照自身条件或者亲属条件,看是否符合立功条件。有无法断定的,可以咨询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举报或者检举,以便让自己或亲友能够从宽处罚。毕竟,律师们的经验还是比较丰富的。
立功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立功成立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立功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立功的时间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立功的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构成立功的条件有哪些
立功不仅是一种表现,而且必须要有某种实际效果。立功表现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须经查证属实才能成立。查证属实是指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人揭发的犯罪行为确实属实。
如果经过查证,犯罪人揭发的情况不是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明,则不属于立功。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须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查清了犯罪事实,破获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现,同样也要具有这种立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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