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与酒驾是如何定性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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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大于等于20毫克每100毫升,且小于80毫克每100毫升的,属于酒后驾驶(即酒驾);如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每100毫升的,则属于醉酒驾驶。
醉驾与酒驾是如何定性的

一、醉驾与酒驾是如何定性的

如果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大于等于20毫克每100毫升,且小于80毫克每100毫升的,属于酒后驾驶(即酒驾);

如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每100毫升的,则属于醉酒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驾与酒驾处罚的规定是哪些

关于醉驾和酒驾处罚的相关规定如下:

对于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者,将受到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同时需支付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

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过处罚,在再度饮酒后驾车的行为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处以10日以下拘留,另需支付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同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者,将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对其进行强制约束直至清醒状态,然后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五年内,此类人员不得重新获得任何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倘若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被发现,将面临15天的拘留以及5000元的罚款,同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此之后的五年时间内都无法再获得任何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肇事者也将受到同样的处罚措施,只不过其在十年内将无法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当他们重新获取驾驶证时,也不能再从事运营机动车的相关工作。

最后,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所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必须将肇事后的首要责任归咎于违法者本身,视线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吊销他们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他们终身都不可能再有机会重新拿到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若驾驶员血液内的酒精浓度介于大于或等于20毫克/百毫升但却小于80毫克/百毫升之间,则被视为酒后驾车(通常简称为“酒驾”);而当血液内的酒精浓度高于或等于80毫克/百毫升时,便构成了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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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既然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实践中应严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与其他醉酒犯罪的区别。 首先,病理性醉酒从表面看是一种醉酒状态,实质上是属于饮洒引发的精神病,属精神病范畴,是一种病态反映;其它类型的醉酒仅仅是一种酒精中毒,而非病态反映,不会有本质的不同。 其次,病理性醉酒多无行为能力,因此更谈不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间,不仅有行为能力,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或者仅仅相对减弱。另外,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无意识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意识而为之,尽管酒醒后,可能对行为记忆不请或全无记忆,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记忆丧失,而不是行为或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比如例二中的王××从厂内盗窃摩托车,骑到自己住处,途中遇到熟人,问及车的来历,应答自如,而在案发后,对整个盗窃过程失去记忆,这仅仅是事后记忆丧失,其盗窃过程是有意识而为之,并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醉酒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应严格执行《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范畴,而属精神病范畴,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应做精神病鉴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怎么区分病理性醉酒与其他类型醉酒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既然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实践中应严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与其他醉酒犯罪的区别。 首先,病理性醉酒从表面看是一种醉酒状态,实质上是属于饮洒引发的精神病,属精神病范畴,是一种病态反映;其它类型的醉酒仅仅是一种酒精中毒,而非病态反映,不会有本质的不同。 其次,病理性醉酒多无行为能力,因此更谈不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间,不仅有行为能力,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或者仅仅相对减弱。另外,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无意识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意识而为之,尽管酒醒后,可能对行为记忆不请或全无记忆,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记忆丧失,而不是行为或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比如例二中的王××从厂内盗窃摩托车,骑到自己住处,途中遇到熟人,问及车的来历,应答自如,而在案发后,对整个盗窃过程失去记忆,这仅仅是事后记忆丧失,其盗窃过程是有意识而为之,并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醉酒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应严格执行《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范畴,而属精神病范畴,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应做精神病鉴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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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与酒驾有何区别
‘醉驾’与‘酒驾’的区别主要在酒精含量和法律后果上。酒驾限于血液酒精浓度20-80mg/100ml,暂扣驾照并罚款,二次违规拘留罚款并吊销;醉驾定义为酒精含量≥80mg/100ml,公安约束并吊销驾照,涉及刑事追责。醉驾营运车处罚更重,包括长期禁驾和从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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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如何辨别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不同。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其次,酒后驾车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只有在酒后驾车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才要追究刑事责任;而醉酒驾车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只要有这种行为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 最后,对驾驶人员的处罚不同。对酒后驾车一般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由此可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害性比酒后驾车要大,所以法律对前者的处罚力度也更大。 相关法律可参考: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 酒后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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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性醉酒与其他类型醉酒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既然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实践中应严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与其他醉酒犯罪的区别。 首先,病理性醉酒从表面看是一种醉酒状态,实质上是属于饮洒引发的精神病,属精神病范畴,是一种病态反映;其它类型的醉酒仅仅是一种酒精中毒,而非病态反映,不会有本质的不同。 其次,病理性醉酒多无行为能力,因此更谈不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间,不仅有行为能力,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或者仅仅相对减弱。另外,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无意识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意识而为之,尽管酒醒后,可能对行为记忆不请或全无记忆,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记忆丧失,而不是行为或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比如例二中的王××从厂内盗窃摩托车,骑到自己住处,途中遇到熟人,问及车的来历,应答自如,而在案发后,对整个盗窃过程失去记忆,这仅仅是事后记忆丧失,其盗窃过程是有意识而为之,并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醉酒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应严格执行《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范畴,而属精神病范畴,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应做精神病鉴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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