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侮辱行为构成的要件主要如下:
1、侮辱他人的行为。
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对于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中的侮辱,相关规定要求满足以下三个重要条件:
首先,实施者必须存在侮辱他人的行为;
其次,该行为需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最后,针对的受害者必须是特定身份的个体。
关于侮辱行为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暴力侮辱和非暴力侮辱两种类型。
其中,暴力侮辱主要是通过身体上的攻击获取侮辱性效果,这里的定义仅限于作为侮辱行为的一种工具;
而非暴力途径则大多采取口头上更为恶劣或刻薄的语言讽刺或谩骂被害者,从而让其在众人面前失去难以承受。
此外,还有通过文字形式泄露他人隐私、中伤他人人格或损害他人名誉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侮辱行为都必须以公众为知晓的方式进行。
而在特定的受害人群体上,既可以指向单个自然人,也可以覆盖到某一类多人,无论所涉及人员的数量如何,都必须能够明确辨认并加以定位。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