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了结婚证一般是不会退彩礼的,但是如果夫妻没有共同生活或是对方因为给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就需要退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有结婚证离婚彩礼是不是退
在缔结了婚姻关系之后又解除的情况下,依照惯例,彩礼将不在退还之列。
然而,有两个特殊情形需要考虑,第一个是在结婚之后夫妻双方未能共度时光;
第二个则是由于彩礼的支付致使送出方的生活陷入困境。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后,彩礼应当予以归还。
然而,即便满足了返还彩礼的条件,也并非表示彩礼将会按原数偿还。
人民法院在做出决算,决定返回数额的时候,通常会参考各种因素,例如:
夫妻共度时间的长度、有否生育子女、财产利用状况、双方财务状况、彩礼数量的多寡以及各自所犯错误的轻重程度等等。
对于“在双方登记婚礼仪式后却从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问题,值得注意的是:
无论是通过法律途径,还是以和平方式解决,都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首先,必须要确认在两人领证后确实未曾共同生活;
其次,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考虑和判断,例如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资金的构成、彩礼数额的大小、当地的习俗习惯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因此,在决定是否要返还以及返还多少的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对于“双方虽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问题,需要特别关注的是:
(1)在双方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后,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应予返还;
(2)对于已经完成结婚登记,并且曾经短期共同生活过的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构成、彩礼的数额以及当地的习俗习惯、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返还。
对于“双方尚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返还问题,需要特别关注的是:
(1)在双方尚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且未曾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应当依法返还,有时甚至可能需要全额返还;
(2)对于双方尚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如果仅仅因为没有完成结婚登记手续而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对女方而言,这无疑是不公正的。
在此情况下,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财产的使用情况、彩礼的数额以及当地的习俗习惯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换句话说,即使在支付彩礼之后,双方并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也有可能无需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通常情况下,领取结婚证书之后,婚姻中的彩礼一般不需返还。然而,若夫妇并无共同的生活经验,或者支付彩礼的一方因这笔款项而陷入经济困境,那么便有必要将其退还。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依照传统风俗习惯所支付的彩礼。如果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则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该项请求:(1)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虽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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