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合伙协议的签订人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约定,没有特殊的限制。
合伙人的权利主要有:
(1)共有财产权,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
(2)合伙经营权,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3)利润请求权;
合伙人的义务主要有:
(1)出资义务,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二、合伙合同的概念是怎么规定的
拟定合伙契约是指两方及以上的合作伙伴为了实现共同的事业目标而共同制定并签署的一份约定书,其主旨在于分享利润、承担风险,这实际上体现了合伙合同以共同出资为基石,以追求共同事业为目标,以共享利益、共负风险作为其基本精神的特征。
依据其性质,合伙合同主要表现出如下五个特性:首先,它对参与合作协议的各个合作伙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力;
其次,所有参与者都需出于相同的宗旨或利益追求才能够达成共识;
再次,利润与风险的分摊成为合伙合同的核心要素;
第四,合伙人之间由于有着紧密的人身关系以及特定的组织结构,使得这种合作形式具备了强烈的人合性与一定程度的组织性;
最后,尽管合伙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确是连续进行的长期合约。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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