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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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合伙协议的签订人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约定,没有特殊的限制。合伙人的权利主要有:(1)共有财产权,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2)合伙经营权,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

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合伙协议的签订人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约定,没有特殊的限制。

合伙人的权利主要有:

(1)共有财产权,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

(2)合伙经营权,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3)利润请求权;

合伙人的义务主要有:

(1)出资义务,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二、合伙合同的概念是怎么规定的

拟定合伙契约是指两方及以上的合作伙伴为了实现共同的事业目标而共同制定并签署的一份约定书,其主旨在于分享利润、承担风险,这实际上体现了合伙合同以共同出资为基石,以追求共同事业为目标,以共享利益、共负风险作为其基本精神的特征。

依据其性质,合伙合同主要表现出如下五个特性:首先,它对参与合作协议的各个合作伙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力;

其次,所有参与者都需出于相同的宗旨或利益追求才能够达成共识;

再次,利润与风险的分摊成为合伙合同的核心要素;

第四,合伙人之间由于有着紧密的人身关系以及特定的组织结构,使得这种合作形式具备了强烈的人合性与一定程度的组织性;

最后,尽管合伙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确是连续进行的长期合约。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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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因此本案中的甲可以退伙,并按照约定收回合法财产,同时也要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其退伙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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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聘任人员有哪些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的经营规模有大有小,除极少数特小型企业可完全由合伙人自行经营,自己从事所有活动外,绝大多数的合伙企业都要聘请部分职员承担某些工作,有的甚至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从事某些管理工作。 对于招用普通工人的劳动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权利义务内容一般是依据国家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来执行;同时依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和企业劳动纪律来约束。 对于聘用的管理人员,由于他们在企业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企业要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力和职责,故应有不同于一般职工的权利义务。至于他们在企业享有的职权和应承担的责任则应在聘用合同中加以规定。从目前合伙企业发展情况来看,对聘用管理人员的管理与使用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聘用人员的职责范围没划清楚,往往是让其做这做那,没有明确工作的范围,也没有相应的职权和约束。二是一些聘用人员认为合伙企业不正规,授权没有硬约束,因而越权行事比较普遍。对于前一种情况,我们的合伙企业应加强管理,进一步健全制度,使聘用人员有明确的工作范围,必要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以便他们责权一致地开展工作;对于后者,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特别强调,“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应引起重视的是,由于我国合伙企业目前仍处在恢复发展过程中,有少数人对合伙企业缺乏正确的认识,特别是在部分个人合伙企业中,有的聘用人员认为个人合伙企业是私人企业,与国家没有关系,侵占国有企业财产是违法犯罪,而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拿点沾点没有多大关系,这种观念是十分错误的。合伙企业法为充分保护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人的利益,将各种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也列入禁止之列,甚至规定,企业招用人员侵占企业利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合伙人承担的主要权利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人的主要权利 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共有财产权、合伙经营权和利润请求权。现介绍如下: 1、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正因为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并规定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所谓另有规定,就是指退伙这种情形。 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合伙经营权。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点,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这样几个权利: 首先,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重大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日常事务,可由业务执行人自行决定。合伙人就合伙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但合伙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像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等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他事务的决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绝对多数、或简单多数,应由合伙协议来具体约定。 其次,合伙事务执行权。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但根据协议和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再次,监督检查权。当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另外,当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分别执行时,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最后,查阅账簿权。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在合伙决议中做出正确判断。 3、利润分配请求权。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进行经营的目的在于获得经济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应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依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行使。 (二)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合伙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3、分担亏损的义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共同特征。既然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当然也应该共同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因此,合伙人有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分担责任。关于合伙人的亏损分担比例,前文已述,这里仅就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介绍于后: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里,所谓无限责任,就是指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当债权人只就合伙人中之一人主张全部债权时,该合伙人应偿还全部债务,而不仅仅是他按比例应承担的那一部分。 然后,他可以因此获得对其他合伙人的求偿权。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正是合伙的优势之 一,它使合伙具有极高的信誉,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合伙这种企业形式能够长期存在下去。 4、竞业禁止的义务。为了避免合伙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伙企业进行竞争,而给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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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中股东权利与义务主要是什么
合伙协议中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分红权,表决权,对某些重大决策所享有的建议权和质询权,有权了解公司章程当中规定的一些其他重要信息。而股东义务包括出资义务,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不得随意退股的义务和对公司忠诚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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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伙企业聘任人员包含哪些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伙企业聘任人员包含哪些权利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聘任人员有哪些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的经营规模有大有小,除极少数特小型企业可完全由合伙人自行经营,自己从事所有活动外,绝大多数的合伙企业都要聘请部分职员承担某些工作,有的甚至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从事某些管理工作。
对于招用普通工人的劳动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权利义务内容一般是依据国家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来执行;同时依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和企业劳动纪律来约束。
对于聘用的管理人员,由于他们在企业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企业要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力和职责,故应有不同于一般职工的权利义务。至于他们在企业享有的职权和应承担的责任则应在聘用合同中加以规定。从目前合伙企业发展情况来看,对聘用管理人员的管理与使用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聘用人员的职责范围没划清楚,往往是让其做这做那,没有明确工作的范围,也没有相应的职权和约束。二是一些聘用人员认为合伙企业不正规,授权没有硬约束,因而越权行事比较普遍。对于前一种情况,我们的合伙企业应加强管理,进一步健全制度,使聘用人员有明确的工作范围,必要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以便他们责权一致地开展工作;对于后者,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特别强调,“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应引起重视的是,由于我国合伙企业目前仍处在恢复发展过程中,有少数人对合伙企业缺乏正确的认识,特别是在部分个人合伙企业中,有的聘用人员认为个人合伙企业是私人企业,与国家没有关系,侵占国有企业财产是违法犯罪,而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拿点沾点没有多大关系,这种观念是十分错误的。合伙企业法为充分保护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人的利益,将各种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也列入禁止之列,甚至规定,企业招用人员侵占企业利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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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企业享有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人在企业享有的权利义务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某些权利与义务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为指导企业确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并规范合伙人的有关行为,法律对合伙的人部分权利也作了专门规定。
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人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都有平均地参与企业事务执行的权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与事务执行的,可将此权利委托于自己信任的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
②对执行企业事务的监督权,无论合伙人本身参与事务执行与否,他都拥有对他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权;
③企业经营状况的知情权,特别是不参与事务执行或不负责全面事务执行的合伙人,由于条件的限制不能随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为此法律规定,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包括各种往来帐册和财务报表等资料;
④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的有关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讨论,一致同意方可决定;
⑤利润分配权,即依据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比例享受合伙企业盈利分配的权利,但合伙人不得协议将企业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要求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中华考试
对合伙人义务的规定,本法特别强调了三个方面:
①不得与本企业相竞争,即合伙人在本企业以外另从事有经营活动的,不得与本企业相竞争;
②不得擅自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另从事经营因业务需要与本合伙企业发生交易的,应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③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包括从事各种可能明显损害或有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潜在危险的活动。
上述权利义务只是与企业事务执行比较密切的部分。除此以外,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协议中规定更多的权利义务,对此法律并不加以限制。但对合伙人的上述权利,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可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应依法执行;而对合伙人的上述义务无论协议有无规定,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当然在此之外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合伙人提出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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