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书遗嘱要求
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自书遗嘱要有什么条件下才有效
关于自书遗嘱效力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方可视为有效:
首先,该遗嘱的所有条款都是由遗嘱人亲自撰写完成的,不能有他人代为抄写或者是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打印出来,这样做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只能由遗嘱人利用笔墨来完成其自我思想、意识的表达;
其次,这些条款都需要由遗嘱人本人亲笔签署确认;
然后,遗嘱中还应当详细注明日期(包括具体年份、月份和日期),此项规定的目的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其中之一就是要保证确定遗嘱订立在某一个确切的历史时刻,从而方便我们了解被继承人当时的身体状态与精神状况;
而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避免在出现遗嘱数量过多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判断各个遗嘱的生效顺序;
最后,只有具备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拟定的遗嘱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的遗产处理方案。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备注清楚年、月、日这个关键要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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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如下:首先,它需由立遗嘱者本人亲手撰写并在结尾处署名;其次,整份遗嘱必须由立遗嘱者自行执笔完成;最后,应详细标注年、月、日,这三点对于订立自书遗嘱而言缺一不可。值得注意的是,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在场,但若遗嘱以打印形式呈现,仅在末尾处签名以及注明年、月、日则不被视为有效的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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