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财产公证并不是必须的。如果想办理公证,需要出于双方自愿,一致同意办理财产公证,并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双方约定好,都能配合就可以去公证处办理财产公证,离婚财产分割以公证书为准。如果离婚前不能办理公证,对于财产分割,以法院判决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前需要做哪些准备,有哪些相关规定
在面临离婚抉择之前,首先需要明确选择何种离婚途径。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种方案:
1.若您选择采取协议离婚方法解决问题,那么您需要提前拟定一份详尽明确的离婚协议书,同时提供当事人之身份证明文件;
2.倘若协商无果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离婚目的,则需准备好起诉状及其副本,此外,由于涉及财产权益分割的问题较为关键,还应准备好相关的财产清单,而关于涉及孩子抚养权的议题,您还须备妥有利于您争取孩子监护权的有力证据;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达成离婚合意的夫妇,理应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离婚协议书,并亲自前往设有该项职能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在此过程中,离婚协议书还必须就双方达成的自愿离婚意愿、对于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重要事宜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相关事项得到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财产公证并非强制性的法律程序。若有意愿办理此项业务,务必遵循双方自主意愿达成一致,决定办理财产公证事宜,并且需承担相关的公证费用。如双方已协商明确并能够积极予以配合,便可前往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手续的办理。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事宜将依照公证书所载内容为依据;若在离婚之前无法完成公证工作,则关于财产分割事宜,应根据法院的最终判决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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