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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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以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对于共同犯罪行为人,会把他们分为主犯、从犯,有些情况,还会再区分出胁从犯。对共同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主要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定。
共同犯罪处罚

一、共同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以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对于共同犯罪行为人,会把他们分为主犯从犯,有些情况,还会再区分出胁从犯。对共同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主要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定:

(1)主犯,主要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他的刑事责任又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

(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他不一定会出现在每一个共同犯罪中,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共同犯罪处罚一样吗

在针对共同犯罪进行法律制裁时,具体情况会因各被告人而异,且通常需要依照他们各自涉及的犯罪行为单独进行审判和量刑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关于主犯判决方面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确认了主犯的刑事责任范围共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对那些在犯罪集团中担任核心角色(即领导者或发起者)的首要分子,需为整个集团所实施的所有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是从其余的主要罪犯来看,应对其所参与以及可能存在的直接或间接指导或组织的犯罪活动都予以相应的定罪。

其次,对于从犯的处理方式,《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于这些被动加入犯罪集团的次要罪犯,应该区别对待并适用较轻的判罚标准,例如减轻处罚甚至是免于追责

再次,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那些被胁迫而加入犯罪集团的被迫他人,应依照他们的特殊情节作出减轻或免予追究的决定。

最后,对于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则需依照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和实际责任进行处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教唆对象属于未成年人群体,更应当施以重罚。

同时,若被教唆之人未实际从事被教唆的罪行,那么对教唆者的惩处力度则可以适当降低或减轻。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这一概念主要被用来描述两人及以上共谋实施的故意犯罪行径。然而,共同过失犯罪则无法划归为共同犯罪范畴,尽管参与者同样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但其刑事惩罚措施应依据各自所犯下的具体罪行分别裁决执行。 对于涉及多方参与的犯罪活动,刑法通常将这些行为人分成主犯、从犯等不同角色;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能进一步区分为胁从犯。在对共同犯罪嫌疑人进行惩戒时,主要依据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发挥的作用来确定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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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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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共同犯罪的处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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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也就是说是三人以上,在较长时间内,为了实施某种或者多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一种犯罪组织,集团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纪律,其成员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牢固性,他们在较长的时间多次实施犯罪,甚至以犯罪为常业,其犯罪手段狡猾、诡秘,实施犯罪和逃避侦查的能力强,对社会的危害特别大,是最危险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两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许多犯罪集团的人数远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人数的最低限度。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里所说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组织形式基本稳定。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一般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他们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组织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地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活动。但是,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条件,只要查明各成员是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犯罪集团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团的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为了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出于某种陈规旧俗,经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散布落后言论,甚至从事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由于人多势众,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犯罪气焰嚣张,横行无忌,手段凶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继续犯罪的危险性都很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历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二、集团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的区别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犯罪集团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
2、犯罪组织比较固定。犯罪集团具有组织固定的特征,这是与犯罪团伙相区别的重要特征,犯罪团伙的组织成员不固定,团伙成员经常迅速地发生变化,虽然有一两个或者几个核心成员,但是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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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主犯是从犯还是从犯,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主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 (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4、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 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7、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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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它是一种特殊的故意犯罪,要求有共同的犯罪主体,即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同一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这里的“共同”应当作比较宽泛的理解:从主观方面讲,可以故意的内容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的,共同犯罪人可以是基于一个直接故意和一个间接故意成立共同犯罪,但其必须在认识因素上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在意志因素上对本人以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从客观方面来讲,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且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其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有的作为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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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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