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医学会不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这就是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学会不会受理的情况。
因此,如果向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是否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的,应当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
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在医疗纠纷法律实务中,如果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同一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困难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这样会给医疗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带来不便和混乱,为避免这样情况的发生,法规做出了对“同一鉴定不再受理”的规定。
(三)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因为,如果医疗纠纷已经到了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做出判决的,那么医疗纠纷案件已经进入了解决完成的阶段,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且会对法院的调解和判决结果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
医学会是不会再接受鉴定申请的。
(四)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因为,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诉讼过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决定,医疗纠纷当事人是不能够自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
同时法规也规定,在诉讼中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有权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五)如果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
原因很简单,如果医疗机构是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其性质已经不再是民事纠纷的范畴,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构成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伤害的罪名。
这样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来处理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在接受什么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是怎样的
在医学领域内,可能会出现如下六种特殊情况:
首先,当医患双方中的任意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时,应当引起注意;
其次是一个涉及到多个医疗机构的情况,涵盖了其中已有医疗机构对所发生事件进行受理的情况;
第三,若本次事件在经过人民法院调解后成功达成协议或者获得判决结果的话,这也需要特别关注;
第四,如果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这些相关事宜也应该被考虑在内;
接下来是关于没有执业资质引发的医疗事故问题,对于这种情况要保持警惕;
最后,还存在其他按照相关医疗部门规定,与该问题有关联的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在特定情形下,当纠纷各方当事人中有一方向医学会直接提出医学鉴定申请时;(二)当医疗事故争议牵涉到多所医疗机构的情况下,只要其中有一家位于其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此起医疗事故鉴定的请求即可;以及(三)若医疗事故争议事项已由人民法院进行过调解并达成了相关协议或者作出了相应判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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