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退还彩礼的条件
1、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必须退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3、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法定退还彩礼的条件有什么
在今后的实践应用中,以下三种情况可视为婚礼彩礼的退还法定标准:
首先,双方未能就婚姻登记事宜达成共识,尚未正式注册结婚;
其次,由于某些不可抗力因素,令两性当事人无论已取得结婚证与否,均无法实现同居生活;
最后,涉及到支付彩礼的一方,由于提前支付高额彩礼而致其生计窘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仅就缔结订婚之仪式上所支付的聘金而言,若双方未能进行婚姻注册程序,则此部分聘金理当奉还;反之,若双方在完成婚姻注册手续后仍未建立起实质性的家庭生活,其中一方提出退还聘金的要求,亦应得到尊重并予以退还。对于当事人主张返还依照传统习俗所支付的聘金的请求,如经查证确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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