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迫犯罪怎么判刑
有可能判刑,但一般会减轻、免除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被迫犯罪叫胁从犯。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在我国被迫犯罪一般是认定为胁从犯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是要进行严格的法律认定。
《刑法》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迫犯罪怎么判刑
以法律角度而言,对于那些受他人强迫参与到犯罪行为中的个体,应当依照其所触犯的罪行具体状况,相应地减轻或免于惩罚。
通常来说,此类胁从性罪犯在主观意愿上并未完全自愿参与到犯罪活动之中,尤其在针对特殊预防方面,他们发挥出的作用相对较少;
而在客观方面,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也相对有限。
因此,在对这类胁从性罪犯进行量刑时,我们一定要严格根据其实际犯罪情节来进行裁决。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虽然此类行为存在被判处刑罚的可能性,然而通常情况下会对其进行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类人被称为“胁迫性参与者”,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胁从犯”。胁从犯的核心特征在于他们参与共同犯罪并非出于自身意愿,换句话说,他们并无犯罪意图,而是在受到他人的精神压力,例如威胁、揭露个人隐私等情况下,不得已而做出了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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