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交税费种类
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现在企业营业税不交了,是全部变营业税为增值税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二、企业应交税费种类有哪些
在广大企业所须交纳的各项税费中,包括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而水利基金、工会筹备金(仅限于在企业运营满一年之后进行缴纳)及残疾人保障金(也仅仅是在企业运行达到三年限时才需要缴纳)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还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第十五条明文规定,所有的企业及其在异地所设有的分支机构,亦或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体工商户与从事生产、经营工作的事业单位,都应该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国家税务部门提交相关证件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对于这类申请,国家税务部门会在接到申报文件当日着手办理并颁发相应的税务登记证书。
同样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亦有责任与义务定期向税务部门报告关于企业工商注册以及发放营业执照具体情况的信息。
而针对本法规条款中所明确的其他纳税人以及代扣代缴责任人办理税务登记及扣缴税款登记事宜的内容与方法则由国务院予以制定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应缴纳的税费涵盖了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财产税(含室内及室外)、地籍使用税收、车船税收、教育费所附额外费用、矿产资源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补偿金、征信授权许可费用、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类税费,并且在上述税费上交给国家财政前,企业还需先代替政府机构收取并代为支付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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