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以协商的,按照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去人民法院进行依法判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关于房产分割方式有
关于离婚后涉及的房地产分割问题,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婚前取得房产证书,且房产证上仅有一方姓名并已经全额付款完毕,则此类房产可被判定为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在婚前由某一方支付了房产的首付款项,而在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那么在此情况下,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相应产生的增值部分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需进行平均分配;
再者,若在婚前购买房屋作为结婚之用,并且房产证上仅有一方姓名,那么此种情形下,该房产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如果在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提供资金支持,尽管这笔款项可以被理解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但是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这笔款项是赠予给双方的,否则仍应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双方都能够达成共识并且愿意积极沟通的情况下,建议优先通过双方主动协商来解决问题;如若经过多次努力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可选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最终能够得到公正且合法的裁决。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到的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的相关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的专属财产都将由其本人全权拥有和支配。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该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如果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出现了争议,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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