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退回侦查能取保吗
1、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2、如果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3、在案件的全过程中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条件的都可以取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案件退回侦查被谈话是否合法
当案件因某些原因被发回侦查并进行必要的对话时,这种情况是合法的。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仍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能够将案卷资料退还给公安机关以作补充侦查,或者由自身进行侦查工作。
其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同时,必须严谨地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证确认:
(1)犯罪事实及其情节的清晰程度,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与充足程度,以及罪犯性质和罪名的判定是否准确无误;
(3)判断该案是否属于不应受到刑事处罚之列;
(4)评估是否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5)审计侦查活动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只要满足以下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便可依法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具体而言,第一点是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则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其次,倘若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那么也可以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最后,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均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