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刑事立案侦查,不是判刑。立案侦查是对案件进行侦查,确定一个法律事实,是对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进行确定的过程,还没到判刑程序。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二、刑事立案侦查是否中止民事执行
通常情况下,刑事立案侦查过程不会影响到民事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
然而,如果公安机关正在调查的刑事案件和已经由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判决和裁定的民事案件之间存在着相同的法律事实关联性时,并且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同意撤销生效判决、裁定的话,那么此时民事执行便会被中止。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参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二条中的相关条款。
根据这个条款所述,当人民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审判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如果发现其中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况,并且能够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支撑他们的观点,同时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交了有关材料和说明理由的函件,那么,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就必须对这些材料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查。
一旦经过仔细研究所发现的确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况,涉事法院应该将案件及时移交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方当事人,同时退回先前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而对于那些经过审查之后判定为确实属于经济纠纷案件的,受理法院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继续进行审判工作,并在审判结束后将结果函告给相关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知晓。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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