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同原始材料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人或者单位;对于有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送有关主管机关。
二、刑事自诉法院多长时间立案
对于自诉性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且细致的审查工作。
若经过审查程序,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即确认存在违法犯罪事实),则必须作出立案决定,并且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当事人或代理人。
然而,如果经过审查发现自诉人虽已提交刑事控告,但缺乏确切的犯罪证据作为支持,而且,自诉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补充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尽力说服他们撤回起诉请求,或者依法驳回其上诉申请。
当自诉人在撤回起诉申请或被驳回后,再次提出了充分且确凿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有罪,那么他们提出的新自诉将得到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