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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也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专利法对强制实施许可规定了三种情形:
1、对滥用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
2、公共目的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二、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有哪些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所规范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专利所有者在获得授权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法定年度,并且自申请之时起已过去了超越四个年度之久,其并无正当理由对该项专利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应用或充分实施;
其次,当专利所有者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判定为垄断行径时,为了消除或减轻这一行为对市场竞争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适用该种制度。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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