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
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共益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上述共益债务包括如下各方面:
首先,由于代理人或债务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并残疾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时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在处理与债务人相关事务时所引发的无因管理职权所导致的短期负债;
再者,因债务人不当得利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义务;
此外,为了确保债务人企业的持续经营所必须支付的员工薪酬、社会保险等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债务;
最后,当负责代理人或其代表人物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及,因为债务人的资产对他人的人身健康存在有害影响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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