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而这位合法继承人便是转继承人。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转继承财产怎么分割
转继承,即在继承事务启动之后、资产分配具体落实之前,若继任者离世,则其所应当继承的财产份额需转移给其他适当的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的一种遗产传承机制。
其中,那个先离世的继承人会被称为“被转继承人”,接受他/她遗产的那部分人会被称为“转继承人”。
转继承实质上是对遗产ambiga份额的再次分配亲属,并非代表继承权益的直接转换或移交。
关于转继承的财产分割问题,遵循如下规定:
在处理转继承资产时,倘若被转继承人离世前曾制定并赋予有效性的遗嘱,那么便需要依照遗嘱中所指定的顺序以及所约定的财产份额来安排遗产的分配;
但若遗嘱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则需依据法定顺位来安排遗产的分配事宜。
首先,继承序列首当其冲的即是配偶,紧接着是子女,再往后才是父母。
第二序列的继承人涵盖了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这几类亲属。
在继承开始之际,应该首先让第一序列继承人优先继承,第二序列的继承人则无需参与。
如若第一序列中继承人数不足,那么才会轮到第二序列继承人进行分配。
在同一序列之内,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原则上应该平等,但是如果各继承人之间达成共识,也可以选择不采用平均分配方式。
本文中的子女,涵盖了婚姻中的亲生子嗣、非婚生的儿女、收养的孩子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样,这里的父母则包括出生时的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此外,所描述的兄弟姐妹,既包括同父母生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时还包括养兄弟姐妹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自继承宣告之日起,若继承人未曾表明拒绝接受继承,但在遗产正式分配之前离世,则其继承遗产的权益将自动转移至其合法继承人手中。此合法继承人即为转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必须妥善处理被继承人所欠下的税务及债务问题,缴纳相关税费以及偿还债务皆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作为上限。若遗产实际价值超出上述标准,继承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愿意承担超额部分的税务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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